请问新民法典规定下,是否允许合伙人就执行合伙事务支付报酬?

新《民法典》关于合伙人原则上不可以就执行合伙事务可以请求支付报酬,但是这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是可以作出不同的约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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