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工伤等级鉴定时间是多久?

骨折工伤鉴定时间一般是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职工骨折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在治疗器终结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鉴定申请,进行伤残鉴定没有规定的具体时间限制,具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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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的时间,一般是六十日内,自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计算;但是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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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工伤鉴定的时间一般是六十日之内;若申请中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只需要十五日。劳动能力鉴定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作出,必要时可延长三十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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