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书面复议制度

法律分析: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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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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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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